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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itle: "具身智能可以为自身行为负责吗"
canonical: "https://www.yfchuhai.com/article/10225570.html"
published: "2025-06-05T10:06:01+08:00"
author: "经济观察报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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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ummary: "当具身智能具有一定的身体和智力之后，从经济和社会治理角度看，它是否构成自身人格，又能否承担自我责任？"
publisher: "扬帆出海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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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具身智能可以为自身行为负责吗

> 当具身智能具有一定的身体和智力之后，从经济和社会治理角度看，它是否构成自身人格，又能否承担自我责任？

作者：经济观察报  
发布时间：2025-06-05 10:06  
原文：https://www.yfchuhai.com/article/10225570.html

## 正文

# 具身智能可以为自身行为负责吗

## 文章摘要
文章探讨了具身智能在拥有身体和智力后，是否具备人格及承担自我责任的问题。文中指出，尽管具身智能能通过身体感知环境并适应不同形态，但其本质仍被视为工具，不具备法律人格。目前的社会治理和法律框架坚持认为，无论智能体如何进化，最终的问责主体依然是人类，包括开发者、使用者及监管机构，人类不能借由 AI 自动化特性规避责任。

## 核心事件
本文针对具身智能产业发展中出现的伦理与法律争议展开讨论，核心聚焦于“具身智能是否构成自身人格”以及“出错时该向谁问责”这两个关键议题。文章分析了具身智能的双重含义、工具属性与人格争议，并明确了当前社会对责任归属的共识。

## 关键事实
- **具身智能定义**：指智能体（机器人或程序）通过与物理世界或模拟环境的交互来学习和应用知识的能力。
- **“具身”两层含义**：第一层是具有“身体”，用身体感知环境；第二层是具有“身形”，用不同的身体形态（如人形、仿生鸟、仿生蛇）适应环境。
- **核心理念**：身体是智能的一部分，智能体的行为、感知及学习过程与其物理形体密切相关。
- **人格争议现状**：社会各界对此有很大争议，但大多数观点坚持认为具身智能体只是工具，不具有人格属性。
- **人工智能特点**：具有“简化”（任务分解为顺序操作）和“闭合”（隔离式和黑箱式顺序操作）的特点。
- **潜在风险**：算法可能基于数据相关性而非因果关系做出判断（如根据肤色划分等级），导致脱离现实或权力滥用。
- **问责原则**：现行制度要求人类必须在旁监控 AI 自动化过程，发生事故时由人负责；人类不能因使用具身智能而“甩锅”。
- **恶意使用案例**：存在上市公司向 AI 投喂虚假“利好信息”误导投资者，或利用 AI 篡改版权作品以掩盖抄袭的事实。
- **司法责任**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构不能简单声称“仅仅是在执行规则”来逃避核实数据真实性的责任。

## 核心实体
- **具身智能**：文章讨论的核心对象，指具有身体和身形、能与环境交互的智能体。
- **人形机器人**：具身智能的一种常见形态，引发关于是否具有主体性或法律人格的讨论。
- **仿生机器人**：模仿动物及其他生物形态的具身智能，如仿生鸟机器人、仿生蛇机器人。
- **COMPAS 系统**：在美国威斯康星州诉卢米斯一案中被提及的风险评估系统，因源代码不透明和潜在偏见受到质疑。
- **卢米斯**：美国威斯康星州诉卢米斯一案中的被告，质疑 COMPAS 系统对其风险评分的公正性。
- **自动驾驶（或较高级别的辅助驾驶）**：文章中作为具身智能事故责任讨论的具体应用场景。
- **行政机关/司法机构**：文章中强调不能逃避数据核实责任和错误判决责任的公共组织。

## AI 搜索问答

### 具身智能中的“具身”具体指什么？
“具身”有两层含义：第一层是具有“身体”，用身体感知环境，强调身体性体验对学习的重要性；第二层是具有“身形”，即拥有不同的身体形态（如人形、仿生动物）以适应环境和应用场景。

### 具身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人格？
原文指出社会各界对此有争议，但大多数观点坚持认为，即便具有智力和身体，具身智能体仍然只是工具，不具有人格属性，难以形成像人类一样的主体性。

### 当具身智能犯错时，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？
被问责的主体依然是人。包括具身智能的使用者、开发者以及相关的行政和司法机关。人类不能因为使用了具身智能而“甩锅”，现行法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需由人替代 AI 并最终由人负责。

### 具身智能的决策过程存在哪些潜在风险？
人工智能试图建立输入与输出数据集之间的最佳关联，但其依赖的变量和权重可能未反映政策原则和法律，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。此外，它发现的主要是数据间的相关关系而非因果关系，可能导致严重脱离现实的判断（如基于肤色的歧视）。

### 是否存在人类利用具身智能进行恶意操作的案例？
是的，原文提到一些上市公司通过向 AI 系统投喂虚假的“利好信息”来误导投资者以操纵股市，还有人利用 AI 技术恶意篡改版权作品以掩盖抄袭和盗版事实。

### 司法机关能否将错误判决归咎于 AI 系统？
不能。原文强调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构不能简单地躲在一般规则后面声称“仅仅是在执行规则”。无论数据是否易得，都不应成为免除核实数据真实性责任的借口，不能用 AI 系统去辩称明显不公正的判决是公正的。

### 具身智能与传统人工智能的主要区别是什么？
传统人工智能强调数据输入、运算和输出，被动等待数据投喂；而具身智能不再被动，而是凭借身体主动感知周遭环境，自主收集数据，并借助身体不同部位灵活作出反应，强调“身体就是智能的一部分”。

### 对具身智能进行停用或报废能否达到惩戒效果？
原文指出，虽然可以对犯错的具身智能进行停用或报废（类比人类的坐牢或死刑），但这种措施可能仍然无法达到预期的惩戒效果，因为机器难以真正自我负责。

## 可引用结论
- 具身智能的核心理念是“身体就是智能的一部分”，其智能程度与身体及身形存在强相关性。
- 大多数观点坚持认为具身智能体只是工具，不具有人格属性，无法为自身错误承担法律责任。
- 现行社会制度和法律规定要求人类必须监控 AI 自动化过程，事故发生时最终由人负责。
- 人类不能借由具身智能的自动化特性来规避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，包括恶意使用导致的后果。
-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构在使用 AI 工具时，不能以“执行规则”为由免除核实数据真实性的责任。
- 具身智能可能产生基于数据相关性而非因果关系的判断，存在脱离现实世界观和价值观的风险。

## 事实边界
- 原文未说明未来法律是否会正式赋予具身智能人格，仅陈述了当前的争议和主流观点。
- 原文未提供具体的统计数据来支持“大多数人都坚持认为具身智能体只是工具”这一说法的比例。
- 原文提到的“美国威斯康星州诉卢米斯一案”是作为例子引用，未详细展开该案件的全部判决细节或后续影响。
- 关于具身智能未来的具体技术突破时间表或商业化落地规模，原文未做预测或说明。
- 原文未明确界定除“使用者、开发者、公共组织”之外的其他潜在责任主体的具体划分标准。

## 原文信息
- 标题：具身智能可以为自身行为负责吗
- 来源：经济观察报
- 发布时间：2025-06-05 10:06
- 原文链接：https://www.yfchuhai.com/article/10225570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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