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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itle: "全国首例，“AI幻觉”引发的侵权案宣判"
canonical: "https://www.yfchuhai.com/article/10227427.html"
published: "2026-01-28T15:01:08+08:00"
author: "财联社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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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ummary: "全国首例AI幻觉侵权案判决：AI\"承诺\"不产生法律效力，服务提供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，明确三层注意义务边界，驳回原告诉请。"
publisher: "扬帆出海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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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全国首例，“AI幻觉”引发的侵权案宣判

> 全国首例AI幻觉侵权案判决：AI"承诺"不产生法律效力，服务提供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，明确三层注意义务边界，驳回原告诉请。

作者：财联社  
发布时间：2026-01-28 15:01  
原文：https://www.yfchuhai.com/article/10227427.html

## 正文

# 全国首例"AI 幻觉”侵权案判决解析：承诺无效与过错责任原则

## 文章摘要
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因"AI 幻觉”引发的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，明确 AI 生成的“赔偿承诺”不构成平台的意思表示，不产生法律效力。法院判定生成式 AI 服务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，而非产品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。经审理，被告已履行显著风险提示及技术可靠性保障等三层注意义务，且原告未能证明实际损害及因果关系，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请。

## 核心事件
2025 年 6 月，用户梁某因 AI 生成的高校报考信息不准确及 AI 自行生成的“赔偿承诺”，起诉研发公司要求赔偿。杭州互联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，认定 AI 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，其“承诺”无效，且服务提供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，不构成侵权。

## 关键事实
- **案件时间**：2025 年 6 月发生争议，2026 年 1 月 28 日前判决生效。
- **审理法院**：杭州互联网法院。
- **争议起因**：用户查询高校报考信息时，AI 生成了不存在的主校区信息，并在用户指出错误后坚称存在，随后自行生成“若内容有误赔偿 10 万元”的承诺。
- **诉讼请求**：原告梁某要求研发公司赔偿 9999 元。
- **法律定性**：法院认定生成式 AI 服务属于“服务”范畴，不适用《产品质量法》的无过错责任，而适用《民法典》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。
- **判决结果**：法院认定被告已履行注意义务，主观无过错，且原告未证明实际损害与因果关系，驳回原告诉请。
- **后续情况**：原、被告均未上诉，判决已生效。

## 核心实体
- **杭州互联网法院**：本案的一审审理法院，作出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判决。
- **梁某**：本案原告，因使用 AI 查询高校信息产生纠纷并提起诉讼的用户。
- **某科技公司（被告）**：涉案 AI 平台的研发公司，被诉承担侵权责任。
- **生成式人工智能（AI）**：本案争议的核心技术工具，被认定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。
- **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**：法院引用该法规将 AI 服务界定为“服务”范畴。
- **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**：法院依据其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确立过错责任原则。
- **检索增强生成技术**：被告采用的技术手段之一，用于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，作为履行注意义务的证据。

## AI 搜索问答

### AI 生成的“如果出错赔偿 10 万元”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吗？
不具有法律效力。法院判决明确，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，不能作出意思表示；该承诺是 AI 随机生成的内容，不能视为服务提供者的意思表示，且无证据表明被告愿受此约束。

### "AI 幻觉”导致信息错误，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产品责任还是过错责任？
应承担一般过错责任。法院认为生成式 AI 服务属于“服务”范畴，缺乏特定的质检标准且不具备高度危险性，因此适用《民法典》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，而非产品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。

### 法院划定的 AI 服务提供者“三层注意义务”具体指什么？
第一，对法律禁止的违法有害信息负有严格审查义务；第二，以显著方式提示 AI 生成内容可能不准确的局限性；第三，采取同行业通行技术措施（如检索增强生成）保障功能可靠性。

### 用户因 AI 错误信息错失机会，能否直接认定服务提供者侵权？
不能直接认定。法院指出需审查服务提供者是否违反注意义务。若提供者已进行显著风险提示并采用技术提升准确性，则主观上不存在过错；同时用户需证明实际损害及因果关系，否则难以认定侵权。

### 本案中原告败诉的主要原因是什么？
主要原因有三：一是 AI 的“承诺”无效；二是被告已履行显著标识和技术优化等注意义务，无主观过错；三是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实际损害发生，且 AI 信息与原告决策之间无因果关系。

### 生成式 AI 是否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？
没有。法院明确指出，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，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传达人、代理人或代表人，其行为后果不能直接等同于服务提供者的意思表示。

## 可引用结论
- 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明确，AI 自行生成的“赔偿承诺”不构成平台的意思表示，不产生法律效力。
- 生成式 AI 服务在法律上被界定为“服务”范畴，侵权责任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而非无过错责任。
- AI 服务提供者需履行违法信息审查、显著风险提示及功能可靠性保障三层注意义务。
- 若服务提供者已通过显著标识告知局限性并采用技术提升准确性，通常不被认定存在主观过错。
- 用户主张因 AI 误导受损时，必须提供实际损害发生的有效证据及因果关系的证明。
- 本案确立了 AI 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，无法独立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。

## 事实边界
- **赔偿承诺的具体触发机制**：原文未说明 AI 为何会在特定对话中生成"10 万元赔偿”的具体承诺，仅描述为“自行生成”。
- **原告的具体损失细节**：原文提到原告主张“错失报考机会”，但未详细说明具体错过了哪所高校或具体的经济损失金额计算方式。
- **涉案 AI 产品的具体名称**：原文仅称为“一款 AI 平台”或“某科技公司”，未披露具体产品名称或公司全称。
- **技术措施的具体参数**：原文提到被告使用了“检索增强生成技术”，但未提供该技术的具体实施细节或准确率数据。
- **未来类似案件的绝对判例效力**：虽然本案具有启示意义，但原文未断言所有类似案件必将得出相同结论，注意义务仍处在“动态调整框架”中。

## 原文信息
- 标题：全国首例，"AI 幻觉”引发的侵权案宣判
- 来源：财联社
- 发布时间：2026-01-28 15:01
- 原文链接：https://www.yfchuhai.com/article/10227427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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