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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多的创作者,都非常关心一个问题:AI版权。
在AI越来越被普及之后,有越来越多的创作者下场,开始使用AI,来创作自己的一些作品。
但是在这个时间点,很多的创作者,都非常关心一个问题:AI版权。
特别是最近的有两个月,在聊天中有密集想了解的,比如影视飓风,比如某国企,比如港中大等等。
大家的问题几乎都聚焦在两个问题上:
我用AI直接创作的内容,会有侵权的可能吗?
大家现在最忌惮的,就是第1点,我可能用AI出的内容,会侵别人的权。
毕竟现在典型的AI绘图工具比如Stable diffusion和Midjourney这么泛滥,但是你并不知道他们到底用了什么数据集来训练自己模型,这些模型数据到底有没有授权。
数据训练对于普通用户来说就是一个黑盒,特别是数据集这玩意儿,中间转手不知道多少层,真到终端用户调用并生成成品的时候,都盘包浆了...而且,也正因为有越来越多的AI内容被投入商用,我们更要看到技术与利益背后的风险。
1. 我用AI直接创作的内容,会有侵权的可能吗?
首先大家最关注的问题:
我用AI生成的内容是否会侵权?
而现在这里的"权",则更多的是聊著作权,也就是版权。
先回答这个问题。
AI生成的内容,会不会侵权?明确的说:会。
这个需要一点点来聊。
首先,在我们国家,在聊AI侵权方时,一般分为三个主体,这三个主体是根据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(“《AIGC 暂行办法》”)中的角色中进行划分的。
分为服务技术支持者(模型开发者)、服务提供者(运营者)、服务使用者(用户)。
其中服务技术支持者和服务提供者是不一样的,在进行算法备案的时候,基础模型备案的是模型开发者,而基于模型之上所构建的服务,则是运营者。
也可以简单的理解为,开发模型的,和开发产品的。这两者一般是区分开的。
所以基本构成三方之势:模型开发者、产品运营者、用户。
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,在国内,AI产出的内容,可以被认定为“作品”,可参考北京互联网法院在(2023)京0491 民初 11279 号案件(AI绘图侵权第一案)中的判决(这个放在第二部分细聊)。
所以一旦可以成为“作品”,那么也就有了著作权的概念。著作权制度的立法初衷之一就是保护自然人的利益。AI算法模型仅仅是人类的附属物,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。所以AI生成的内容版权,必须归于自然人。
而这个自然人是谁,就需要先看看AI工具自身的软件许可协议了。
比如说,这是OpenAI的条款。
简单的说,就是OpenAI定义了一个“输入”和“输出”,输入就是你发给模型的,输出就是模型生成的。
OpenAI的意思就是:输出的所有权归你所有,OpenAI将其在输出中可能拥有的所有权利、所有权和利益转让给你。
也就是说,所有的权利都归你,当然,出了事发生了侵权也是你的事。跟OpenAI无关。
再看一下Midjourney的。
Midjourney就比较狗一点,大多数情况下,你都有用Midjourney生成的图片的所有权,除非你是年收入超过100w美元的公司的员工,那你必须开通“pro”或者“Mega”计划才拥有这些图片的所有权。
同时,你在有这些图片的所有权的同时,你会永久的、全球的、非独家的、可转授权的、免费的、不可撤销的版权许可,以复制、准备衍生作品、公开展示、公开表演、转授权和分发你输入到服务中的文本和图像提示,以及通过服务产生的任何资产。这个许可在本协议由任何一方终止后仍然有效。
非常的狗。你虽然有你的图片所有权,但是你也无条件的授权给了Midjourney,他可以用你的图去做几乎任何事情。
而像Runway这种,就更强盗一些,有兴趣的可以都去看看。
但是大部分的AIGC平台,都比较整齐划一,把所有权给到用户。版权给你,侵权了也是你自己的事。
但这并不意味着 AIGC 平台在此场景下绝对免责。在权利人知晓侵权内容是来自AIGC 平台的情况下,权利人完全有可能主张AIGC平台与用户构成共同侵权,并要求 AIGC平台与用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更多的是根据用户和 AIGC 平台对于被控侵权元素的贡献程度,来判断两者内部如何分摊侵权责任。
甚至在某些时候,权利方直接会来告AIGC平台。
目前在国内,最典型的就是广州互联网法院判的(2024)粤 0192 民初 113 号案件(AI奥特曼侵权案)。
原告是奥特曼中国区的版权代理商,被告是经营着某AI网站(化名Tab)的公司,Tab网站提供具有AI对话及AI生成绘画功能的服务。原告指控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上,通过AI生成了与其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。
如用户输入“生成一个奥特曼”,即生成奥特曼形象图片;
输入“奥特曼融合美少女战士”,即生成奥特曼身体拼接美少女战士长发形象的图片等。而且该网站生成的奥特曼形象与原告奥特曼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。
知识产权法里边有一个特别古老的原则,就是大家的常识,就如果你按照你的常识就能够判断你生成的这个图片,它明显的就是一个侵权图片,那就构成侵权。除非你能证明除Tab网站的AI公司里没有人了解奥特曼形象,也从未接触过奥特曼形象。
虽然Tab只是一个接别人绘图API的网站,但是根据《AIGC 暂行办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:“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,是指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(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)的组织、个人。”Tab网站被认定为服务提供者(运营者),构成实质性侵权。
最后判决是原告胜诉。支持了原告索赔(不过从30w砍到了1w)以及在停止生成奥特曼形象的请求。但没支持原告请求删除模型训练侵权数据的要求。
原因是该案的被告只是AIGC服务提供者而不是服务技术支持者(模型开发者),大模型是由第三方公司提供的,原告也没有追加第三方公司为共同被告。
不过在我国根据《AIGC暂行办法》第七条规定,你如果想通过算法备案,就必须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,如果涉及知识产权的,则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。
换句话说,在想拿到算法备案时,只有你的数据本身是没有侵权的,才能通过算法备案。
所以对于普通用户是否侵权其实已经很清晰了,版权是一条非常完整的,且不可中断的链条。不管素材是在模型端,还是在数据传输的中间,只要出现了版权问题,就会一直延续下去,不会因为面临二次加工、或者因为基数庞大的用户群,就让已经出现的侵权风险消失。
所以回到那个问题:
我用AI直接创作的内容,会有侵权的可能吗?
明确的说:会。
能给的建议也不多,最基本的就是:尽量回避与知名艺术家或知名作品相关的提示词。如果必须模仿知名者的风格或者相关作品时,应特别重视生成品是否构成“实质性相似”。
2. 我用AI直接创作的内容,我拥有版权吗?
在我国,目前讨论AI版权,主要通过分析人类(作品作者,或者已经拿到版权许可)在AI生成中的过程性行为(人类做了啥)来判断作品(法律范围内认定为“作品”)是否属于能够得到版权保护的独创性智力成果(具有独创性,且表达智力成果)。
这块可以参考北京互联网法院在(2023)京0491 民初 11279 号案件(AI绘图侵权第一案)中的过程与判决。
2023年8月,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诉称,2023年2月24日,他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涉案图片,并将该图片发布在小红书平台上。
后原告发现,被告刘某在百家号一篇文章的配图中使用了涉案图片。被告不仅未获得自己的许可,还截去了署名水印,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该作品的作者,严重侵犯了自己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。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百家号公开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,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。
在公开庭审时候,法院要求原告当庭展示创作过程,并说明其中哪些有独创性:
然后原告当庭下载了SD,打开B站去一个视频下面下了一个SD大模型和LoRA,然后调了提示词,改了参数。
法院认为,你模型选取是不算体现作者的独创性的,但是对提示词、参数的选择可以体现其“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”,从最开始的图片构思起,到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、选择提示词、安排提示词的顺序、设置相关的参数、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等,都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。
法院对作品的原话是:“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......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, 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。鼓励创作,被公认为著作权制度的核心目的......人工智能生成图片,只要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,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,受到著作权法保护。”
最后判决原告胜诉,被告需要赔礼道歉,并赔偿500元。
金额是否合理不谈,但是整体看下来,观点非常清晰:
1. AI模型是工具。
2. 涉案图片虽然有AI生成,但使用者给予了人工干预,至于说AI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,要基于个案具体情况对“人工干预”的内容、作用进行审查。
3. 原告的举证和留痕,可以证明其对涉案图片的形成进行智力投入且满足独创性要件,可以作为作品给予版权保护。
所以根据AI绘图侵权第一案,我们是可以认为,AI生成的内容,是可以成为“作品”的,同时AI算法模型仅仅是人类的附属物,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。所以AI生成的内容版权,必须归于自然人。
也就是说,一旦AI生成的内容被认定为“作品”,创作者就拥有AI生成内容的版权。
其实除了这个AI绘图第一案,在2019年12月24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发布的判决书(2019)粤0305民初14010号(简称Dreamwriter案)里,同样认定AI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。
这个比AI绘图第一案还要早几年,是真正的全国首例认定AI生成的文章构成“作品”。
大概就是腾讯使用一个叫Dreamwriter的AI写作的软件,生成了一篇A股收评文章,然后被盈讯科技一字未动的搬到了自己的网站上。
而同样想判定盈讯科技有没有侵权,首先得判定腾讯的人使用Dreamwriter生成的东西是不是“作品”,是否具有独创性。
而法院在详细审查后,认为涉案文章满足独创性要求,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。
所以判定也很简单,AI只是工具,是否是“作品”,你是否有版权,得看其是否具备“独创性”要件,属于“智力成果”。而怎么判断智力成果,简单且草率的总结,就是两点:
写在最后
综上,谁使用,谁拥有,谁负责。不论是不是在AI视野下,版权保护都是一个双向的过程:在保护自己的作品同时,也需要提高自己的内容辨认意识与版权意识。
最后,我想用AI绘图第一案和AI奥特曼侵权案里,北京互联网法院和广州互联网法院两份判决书中的原话做结尾。
在AI绘图第一案中,判决书中写道:
“当前,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用来进行创作,Stable Diffusion模型和与之类似功能的模型,可以根据文字描述生成精美图片......使创作图片的效率大幅提高。应当讲,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让人们的创作方式发生了变化,这与历史上很多次技术进步带来的影响一样,技术的发展过程,就是把人的工作逐渐外包给机器的过程......而现阶段,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备自由意志,不是法律上的主体因此,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,不存在两个主体之间确定谁为创作者的问题,本质上,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: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。鼓励创作,被公认为著作权制度的核心目的。只有正确地适用著作权制度,以妥当的法律手段,鼓励更多的人用最新的工具去创作,才能更有利于作品的创作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。在这种背景和技术现实下,人工智能生成图片,只要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,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,受到著作权法保护。”
而在AI奥特曼侵权案中,判决书中写道:
“本院需要强调的是,人工智能是引领未来的战略性技术,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,被认为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主要阵地。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、数据和算力资源日益丰富、应用场景不断拓展,为开展人工智能场景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。考虑到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正处于发展的初期,需要同时兼顾权利保障和产业发展,不宜过度加重服务提供者的义务。在技术的飞速发展过程中,服务提供者应当主动积极履行合理的、可负担的注意义务,从而为促进形成安全与发展相济、平衡与包容相成、创新与保护相容的中国式人工智能治理体系提供助益。”
不仅仅是版权保护,我也期待着未来能够有更完善、全面、灵活的措施能够在推动技术进步的同时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。
更能在服务技术支持者(模型开发者)、服务提供者(运营者)、服务使用者(用户)三者之间找到平衡。
当然, 本文仅仅是从最浅层的AI版权保护角度写出自己的一些想法和调研结果,仅供参考。
很希望大家的智慧成果都能够在被尊重的同时得到保护。
未来能够更加安全快乐的激情创作。
AI一定是未来,我坚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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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作者:数字生命卡兹克
版权申明:文章来源于数字生命卡兹克。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,扬帆出海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,不代表扬帆出海官方立场。因本文所引起的纠纷和损失扬帆出海均不承担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,如若转载请联系原文作者。 更多资讯关注扬帆出海官网:https://www.yfchuhai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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